《中国保险报》专栏文章之二:英国从政府统包型向多层次社会福利制度转变

2011-04-06 17:24:14 145

英国被称为世界社会保障体系的“萌牙国”。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伊丽莎白济贫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介入济贫事务,堪称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里程碑。不过,《济贫法》在内容上依然是传统的社会救济,其表现方式主要是救灾济贫和慈善事业。

英国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于1946至1948年,从以“济贫”为主转向以“福利”为主。作为“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的代表性国家,英国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津贴三大部分。社会保险制度是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其支出占整个社会保障开支的70%左右。该体系具有三大特点:多层次、多渠道的全民保障,实现了“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覆盖;政府统管,社会保障主要由国家税收来解决,政府最大程度的进行干预;通过立法强调社会保障的平等性与普遍性。

由于英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医疗保险管理模式、资源配比、经费来源等几乎都实行计划管理,从而导致医院普遍服务效率低下,极大限制了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需求。如在英国要做一个膝关节置换手术可能要等待数月之久。然而,更严峻是,“政府统包型”的英国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过快、财政不堪重负的重大挑战。

为了走出困境,英国多次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如英国政府积极探索国民健康服务体系(NHS)商业化运作模式,推行政府外包服务采购,开始允许符合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国民健康服务体系提供管理服务。例如,Humana公司就是英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务重要的承包商之一。Humana公司除了为美国50个州及华盛顿特区和波多黎各的消费者提供医疗服务,还为英国民众提供委托管理,使民众在现有的医疗服务资源状况下,获得更好的健康保障和健康风险管理,改善健康状况,提高健康水平。

英国改革之路给我们最重要的启示在于,在政府主导的健康(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同样重视引入商业化保险的市场机制:基于严格的资质审核和管理效果评估,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在国民健康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以提高整体保障效率。其次,在完善国民健康服务体系时,充分发挥健康风险管理的风险预警、风险干预作用,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发病率和患者的医疗利用率,更有效地促使健康和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从而配合健康保险获取适宜技术、提高服务和保障效率,获得更好的民众健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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